《关于做好2021年度水运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2022年2月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做好2021年度水运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政策全文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检验检测市场
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市监检测发〔202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严肃查处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等违法违规行为,净化检验检测市场环境,市场监管总局决定于2022年4月至7月底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提高认识,强化市场监管
强化检验检测市场监管,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市场监管部门有效履职的重要基础。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检验检测市场监管对于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重要意义,把严厉整治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违法行为作为监管的首要任务,发挥系统监管合力,推动检验检测行业牢固树立底线意识、风险意识、诚信意识,坚决破除检验检测市场乱象,营造良好的市场准入环境、竞争环境、消费环境。
二、坚持问题导向,把握整治重点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分析当前检验检测行业存在的主要风险隐患,以问题为导向,把握关键、精准定位,深入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工作。
(一)开展六大领域专项整治行动。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集中力量对辖区内涉及疫情防控的医疗器械防护用品、食品、个体防护装备、建筑材料、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碳排放核查等六个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全面排查、严格整顿、公开通报、严肃处理,坚决防止和查处检验检测造假问题。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其他密切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安全、风险问题较为突出的专业领域机构,也应当纳入专项整治范围。
(二)严查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违法行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违法情形,加大现场检查中对相关检验检测报告的抽查比例,严格追溯数据质量和真实性,严格查处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报告,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严格查处违反国家有关强制规定的检验检测程序、方法的违法行为。
(三)加大违法案件的处罚力度。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等违法违规问题,要严格依据《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且处罚到人,依法实施行业禁入。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资质许可的机构违法违规案件,要在依职责完成处罚后及时移送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后续处理,跟踪进展情况。涉嫌犯罪的,要加强行刑衔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违法案件的失信惩戒。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要求,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信息。对专项整治行动中查处的虚假或者严重失实检验检测案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及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推动失信联合惩戒。
(五)实现专项整治行动与日常监管工作的无缝衔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按计划开展的年度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继续实施,实施时间可与本次专项整治行动重叠、同步,监管的重点领域可交叉、重合,持续保持对检验检测市场乱象的高压监管态势。
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保障
(一)加强领导,组织保障。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谋划,做好沟通协调,切实加强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周密部署,扎实推进。
(二)制定方案,落实责任。要综合考虑辖区内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监管工作方案,落实监管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查处目标和责任,切实将工作任务分解到位、严格落实。
(三)加强联动,宣传引导。要结合本地市场监管部门职责特点,研究建立互补共治、信息传递、部门联动的检验检测市场监管执法协调机制,做好检验检测市场监管职责的承接与协调工作。借助互联网、新闻媒体等渠道,及时公开违法案件信息,集中公布一批检验检测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提高监管的影响力和震慑力,切实形成宣传声势。
(四)健全机制,长效推进。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检验检测市场监管工作长效机制,持续加大基层执法人员培训培养力度,建立健全一支稳定、专业的监管专家队伍,完善畅通申投诉举报途径,研究建立信用监管机制,积极运用“大数据”和“互联网+”等手段,提高监管效率。
(五)做好总结,及时上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工作总结和交流,及时汇总分析检验检测市场监管工作情况。对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案件,或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应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于2022年8月10日前将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总结及检查信息汇总表(详见附件)上报市场监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将适时对各地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调研。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落实好各项工作,如实反映监管工作的进展成效、已发现的问题及处置措施,确保监管工作质量。本次专项行动工作要结合当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政策开展,请各地有关部门做好支持配合。
联系人:认可检测司 郑懿龙 联系电话:010-82262722
电子邮箱:zhengyilong@samr.gov.cn
关于做好2021年度水运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救助打捞局,部海事局:
为加强水运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就做好2021年度水运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部属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交水发〔2014〕113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交质监发〔2012〕774号)等规定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认真做好评价结果公示及申诉、举报的调查核实等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评价工作。
二、时间安排
2022年3月31日前,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部属单位组织完成本省份、本系统信用综合评价工作。
2022年4月15日前,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部属单位完成综合评价结果的公示、公告(包含信用评价等级和分数),并将综合评价结果、严重失信行为情况报部。
未按照规定时间要求报送综合评价结果的省份,将按照“信用交通省”建设指标体系相关标准扣分。
三、材料报送要求
关于综合评价结果。填写附件1、2、3,盖章后书面报部,并同步录入部级信用评价系统(设计和施工评价系统网址wtis.mot.gov.cn,监理评价系统网址www.cahwec.com),部分已有省级信用评价系统且实现与部级系统互联互通的省份可采用系统上传方式。
关于严重失信行为。填写附件4,盖章后书面报部。
报送的书面材料应填写联系人、联系电话,并同步发送电子版。
录入部级信用评价系统的信用评价结果应与报送的书面材料一致。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部水运局建设市场监管处刘国辉,电话:010-65292654,电子邮箱:sys653@mot.gov.cn;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邮编:100736。
技术支持:杨丽(设计和施工评价系统),电话:010-65290540-0、15901234220;杨帆(监理评价系统),电话:010-85113181、13810677928。
附件:
1.2021年水运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汇总表
2.2021年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汇总表
3.2021年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结果汇总表
4.2021年水运工程从业企业严重失信行为汇总表
附件点击文末【阅读原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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